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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93发表时间:2017-10-31 07:39:43
总则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及收集处理或利用,水土保持,计量设施,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环境监测设施,填埋作业机械设备等。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冲洗和洒水、备料场、应急等设施。。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的要求,可采用天然黏土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防渗系统结构应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并且宜设置长久有效的疏通设施。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导排管道、集水井、泵房等,盲沟和管道应以一定坡度坡向集水井。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必须能耐渗沥液的腐蚀。  
第二十条 填埋场应设渗沥液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其容量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设计,并应作封闭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尽量减少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按照50年一遇、100年校核设计。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及时排导,防止地下水对地基和防渗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照不小于50年一遇洪水位考虑,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以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 
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根据其功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均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  
道路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永久性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要求,其他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符合有关的国家现行的道路设计规范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库容、建设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设计填埋量大于2.5Mt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m的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  
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宜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  
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在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临时覆盖,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具体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的要求。  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  
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根据作业计划确定工程相关设备,采用单元作业法进行填埋作业,作业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  
第三十条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的高程上设置阶段性的填埋气体和边坡渗沥液导排设施。  
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  渗沥液导排设施应与边坡导排系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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